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746-2号申请人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执行人晏东权。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晏东权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于(2016)鄂1123行审5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晏东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晏东权履行了义务,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16年10月21日出具结案证明。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晏东权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与晏东权城管行政处罚一案(2016)鄂1123行非审5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教武
审判员 陈红胜
审判员 肖丰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春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