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172号申请执行人李鑫。被执行人刘成。被执行人周磊。申请执行人李鑫与被执行人刘成、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年昌民(商)初09210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4月27日该案执行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刘成、周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鑫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波
审 判 员 郝丙坤助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汝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