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张民商初字第00079号之一
原告:王莲松,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冬、邢九彬,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莲松诉被告湖北福星惠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莲松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莲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莲松2016年10月23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莲松负担。
审判员 顾 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思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