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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1039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刘某、寇某某、张某红、张某、刘某某、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刘某,寇某某,张某红,张某,刘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3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被告刘某被告寇某某被告张某红被告张某被告刘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与被告刘某、寇某某、张某红、张某、刘某某、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镇川支行于2016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张晓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