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5民初2297号
原告:高蕊,女,回族,1992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
委托代理人:虞红桂,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天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艳平,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钰芳,该公司销售主管。
被告:楼志鹏,男,汉族,1994年6月11日出生,原住西宁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蕊诉被告青海天玺九號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楼志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蕊以诉讼请求无法得到实际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46元,本院减半收取223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高蕊承担。
审判长倪艳丽
人民陪审员蓉措
人民陪审员张永英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海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