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961号
申请执行人:郑天明,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刘如意,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郑天明与刘如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如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如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如意存款6484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