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7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朱家美,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周志林,男,汉族,1951年3月11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周康,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郭红梅,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朱家美与周志林、周康、郭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周志林、周康、郭红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志林、周康、郭红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康存款155388.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