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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5604号

智爱芳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智爱芳,杜密田,陈振岐,陈嘉垒,陈嘉雨,马利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604号申请人智爱芳。申请人杜密田。申请人陈振岐。申请人陈嘉垒。申请人陈嘉雨。被执行人马利。本院在执行智爱芳、杜密田、陈振歧、陈嘉垒、陈嘉雨与马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05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静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