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6457号
申请执行人:周平武,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东,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昌盛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村马连道南口。
法定代表人:吴长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平武与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昌盛商贸中心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139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
一、被告北京太平昌盛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周平武经济损失五万一千元;
二、驳回原告周平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后被告北京太平昌盛商贸中心有限公司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2民终64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昌盛商贸中心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周平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太平昌盛商贸中心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左红卫
审判员 于晓明
审判员 赵 乾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欣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