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90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甲被执行人姜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姜某甲15万元本金及利息(月利率为15‰,利息从2013年10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启灵
审判员 刘 波
审判员 刘万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