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徐冬丽,女,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黄外峰,男,汉族,1976年6月14日,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受理徐冬丽与黄外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黄外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外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外峰存款758218.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