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2726号

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沈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座*******号。被执行人沈涛,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与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7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中确定: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货款十四万六千八百四十一元三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一十九元,由沈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毛氏鸿运贸易商行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涛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沈涛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本院已依法将沈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对此,需本院进一步工作。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7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审 判 员  王 淼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