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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恢134号

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自强、熊明水、湖南省强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廖自强,熊明水,湖南省强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13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廖自强,男,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熊明水,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省强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自强、熊明水、湖南省强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兆亮电镀有限公司债权文书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湘乡市公证处(2014)湘潭乡证内字第933号执行证书的确认:被执行人廖自强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万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熊明水、湖南省强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兆亮电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罗 韧

审 判 员  沈振杰

审 判 员  胡湘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