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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3041号

李保旨与张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保旨,张世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041号原告李保旨,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世界,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值诉被告张世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旨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保旨承担。

审判员  马绍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战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