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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293号

李华与XX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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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293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琦,亲友被执行人XX,地址商丘市。委托代理人司翠荣,亲友申请执行人李华与被执行人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豫1402民初12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华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XX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2.25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内的存款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