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0071号
原告:王灵虎,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佳怡,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无业。
被告:王有林,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被告:荣浩邦,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
原告王灵虎与被告王有林、荣浩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灵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于菊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省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