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6执3722号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柳月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372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26号北部新区软件园A幢第8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郭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柳月红,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柳月红公证债权文书纠纷的(2016)京0106执3722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月红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柳月红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柳月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神州数码慧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柳月红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学昱

审 判 员  赵 驰

代理

审判员  李文蕊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史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