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侯国能。被执行人石义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国能与被执行人石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76000元,未执行标的额7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义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侯国能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8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