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1226号
申请执行人:郭志玲,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王久祥,男,198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蒋祥士,男,1973年7月8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郭志玲与王久祥、蒋祥士债权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160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春芳
审判员 颜景雷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