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964号
申请执行人:邓小袁,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申请执行人:徐文瑞,男,1987年4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088-20号。本院在受理邓小袁与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217356.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