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22执281号

河南省欣欣印务有限公司、河南中润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南省欣欣印务有限公司,河南中润饮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欣欣印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中润饮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河南省欣欣印务有限公司诉河南中润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2日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城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磊

审判员 安 磊

审判员 张向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关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