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91民初字第1634号

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字第1634号

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扬金碧园2栋1单元1702号。

法定代表人:吴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份一案中,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161.5元,由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161.5元给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钟新宏

审 判 员  谢学炎

人民陪审员  李连香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福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