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张支孝。被执行人吴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支孝与被执行人吴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68800元,未执行标的额168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支孝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281执6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裕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晓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