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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执93号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某、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陈松燕,杨月亚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91执93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迎宾新村二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曹扬,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甲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桂华,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步凤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副主任。被执行人陈松燕,男。被执行人杨月亚,女。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亭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陈松燕、杨月亚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为华

代理

审判员  周洪庆

代理

审判员  胥 谨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亚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