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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民初594号

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金香物业)与被告王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海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7民初594号

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

法定代表人:普红平,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芬芬,女,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海霞,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拥军(系与被告丈夫),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垣曲县学府苑小区*号楼*单元***号。

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郁金香物业)与被告王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郁金香物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垣曲县郁金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明杰

审判员  廉全胜

审判员  武卫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