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兵0301民初243号

张保均与甄俊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保均,甄俊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243号

原告:张保均,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出生,四十五团集中供热中心承包人,现住阿克苏市。

被告:甄俊英,女,汉族,现住第三师四十五团。

原告张保均与被告甄俊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张保均于2016年10月18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均的撤诉申请,是其在诉讼期间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保均承担。

审判员  杨献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