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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7民初1254号

薛钢与牟仕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钢,牟仕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254号

原告:薛钢,男性,汉族,1977年01月24日出生,住琊川镇。

被告:牟仕友,男性,汉族,1972年10月06日出生,住永和镇。

原告薛钢与被告牟仕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钢负担。

审 判 员  安宣强

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