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7民初1254号
原告:薛钢,男性,汉族,1977年01月24日出生,住琊川镇。
被告:牟仕友,男性,汉族,1972年10月06日出生,住永和镇。
原告薛钢与被告牟仕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现有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钢负担。
审 判 员 安宣强
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欧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