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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01民初267号

阿不都热依穆_玉努斯与李学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李学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01民初267号

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

被告:李学彬,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翻译人:古丽米热·艾尼外尔,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与被告李学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李学彬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阿不都热依穆·玉努斯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红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和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