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03民初732号之一

昆山大阳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黄山银江英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山大阳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山银江英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3民初73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大阳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孙中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义,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山银江英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翁宏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明,安徽谷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昆山大阳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黄山银江英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较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桂蓉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雪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