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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6819号

陈红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红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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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681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登记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号。负责人刘显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东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斌,男,1975年4月2日生,住址不详。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陈红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陈红斌系其行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本金及利息等共计欠款人民币34,461.51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立案后���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霄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