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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414号

王金琦与王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琦,王芬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琦,男,汉族。被执行人王芬,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琦与被执行人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学明

审 判 员 白振清

审 判 员 王国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员 运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