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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终1407号

陈小彩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小彩,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行终140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小彩,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商城路217号。法定代表人虎强,区长。陈小彩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陈小彩不服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5)郑铁中行初字第39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因房屋征收补偿问题已解决,陈小彩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陈小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小彩撤回本案上诉。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小彩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别志定

代理

审判员  杨 巍

代理

审判员  韩凤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瑞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