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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3787号

臧晓冬诉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臧晓冬,齐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3787号原告臧晓冬,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被告齐琦,男,3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晓冬诉被告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晓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齐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晓冬撤诉。

审判员  厉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