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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903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常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90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2号B段。法定代表人王珍军,行长。被执行人常海峰,女。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常海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7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海峰应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欠款四万三千六百七十二元四角三分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常海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常海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17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巍

审判员  周鹏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焦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