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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民初858号

原告赵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XX,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858号

原告:赵XX,女,汉族。

被告:王XX,男,汉族。

原告赵XX诉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XX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