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21民初858号
原告:赵XX,女,汉族。
被告:王XX,男,汉族。
原告赵XX诉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赵XX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春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