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7执237号

石进亮与颜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进亮,颜泽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237号申请执行人石进亮,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颜泽明,男,1990年5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1227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石进亮申请执行颜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5996元,剩余债权20004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7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阳

审判员 杨 骋

审判员 蒲华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玉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