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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初647号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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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初64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斌,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东谷路*号。

法定代表人:赵可棣,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象山新东谷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共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马 洪

代理

审判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郑婉卿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伟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