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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执327号

吴明豪与陶小飞、荣金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明豪,陶小飞,荣金标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2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吴明豪,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陶小飞,男,1995年6月5日出生,住五河县。

被执行人:荣金标,男,1993年4月21日出生,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吴明豪与陶小飞、荣金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分文未付,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沛专

代理

审判员  张红星

代理

审判员  缪荣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