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8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崔新立。被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xx局,住所地清苑区xx街法定代表人杨xx,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清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xx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保定市清苑区xx局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保定市清苑区xx局小区x号楼x单元xx号住房的产权登记在申请人崔新立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