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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687号

谌某某、江某甲等与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谌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黄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687号申请人谌某某。申请人江某甲。申请人江某乙。申请人江某丙。申请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

原告谌冬华、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黄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8月16日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