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687号申请人谌某某。申请人江某甲。申请人江某乙。申请人江某丙。申请人黄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
原告谌冬华、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黄某某诉被告袁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的(2016)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对该案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8月16日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绪刚
审判员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