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0民初501号之一
原告:彭召迎,男,汉族,1981年9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晋州市,初中文化,司机。
被告:苏立建,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肇事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所有人。
原告彭召迎与被告苏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彭召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召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彭召迎负担。
审判员 陈 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靳正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