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169号
原告:王媛,女,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被告:李强,男,40岁,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冯媛媛,女,38岁,汉族,个体,住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媛与被告李强、冯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原告与被告李强、冯媛媛已达成庭前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强、冯媛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媛撤回对被告李强、冯媛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王媛负担。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昕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