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烟执字第46-2号

希努尔与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公司合并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希努尔,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烟执字第46-2号申请执行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希努尔男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执字第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芳东

审判员  张 雷

审判员  邵志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