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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67号

金主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主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金主星,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辩护人黄辛,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主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冉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主星及其辩护人黄辛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主星在重庆市渝北区红土地立交桥下转盘花台内,采取用石头砸头部、水果刀捅刺颈部、胸腹部以及用螺丝刀捅刺胸腹部等方式将正在此处睡觉的被害人钟某3(男,殁年47岁)杀害。随后,金主星用水果刀割下被害人的头部、一只耳朵及生殖器,并将一根树枝插入被害人的肛门内。作案后,金主星离开现场。同年5月4日,钟某3的尸体被发现。2015年5月3日晚,被告人金主星在重庆市北部新区火车北站南广场内,用条石及树棍击打正在广场长凳上睡觉的被害人刘某(男,殁年19岁)头部,后金主星将刘某拖至附近绿化带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其胸部、划开腹部并割下其生殖器。作案后金主星携带折叠刀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系被棍棒类钝性物体击打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5月7日,被告人金主星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从金主星身上查获折叠刀一把。金主星到案后对杀害钟某3及刘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金主星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金主星故意杀害他人致二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主星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金主星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金主星作案没有目的和动机,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辩护意见,请求对金主星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金主星流浪至重庆市渝北区红土地立交桥下转盘花台内,见流浪者钟某3(被害人,男,殁年47岁)在睡觉,趁机采取用石头砸头部、水果刀捅刺颈部、胸腹部以及用螺丝刀捅刺胸腹部等方式将钟某3杀死,并用水果刀割下钟某3的头部、一只耳朵及生殖器,又将一根树枝插入钟某3的肛门内。随后,金主星逃离现场。同年5月4日,钟某3的尸体被绿化工人发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4日10时,叶某,4报警称,其在重庆市渝北区红土地立交桥桥下转盘花台内做清洁时发现一具腐烂尸体。民警赶至现场,判断疑似他杀。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红土地立交桥下转盘花台内,在距东北桥墩1613厘米、东南桥墩1659厘米地面上有一具尸体,呈仰卧状,已高度腐烂,头部用手巾遮盖,掀开毛巾发现头部已与颈部分离。尸体上身着灰色外套,下身着男色牛仔裤,脚着黑色筒靴,尸体周围有多件废旧衣物。尸体头部位置地面上有一人的左耳。尸体头部西北侧地面上有一带血树叶。尸体头部东北侧地面上有一电缆井,电缆井西侧发现一男性生殖器。电缆井西北侧地面上有大量烟头。尸体南侧位置地面上有一沾有血迹的石头和一黑色挎包。尸体南侧地面上有大量烟头。在尸体南侧小树林中有一沾有血迹的纸板。尸体北侧地面上有一沾有血迹的汽车坐垫。在转盘花台西部地面上有一用废旧棉絮、凉席铺成的睡处,周围有烂沙发围住。3、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检验对象为未知名男性。尸表检验见,头面部:头发及皮下软组织高度腐败、大部分缺失,仅双侧颞部及枕部见少量头皮附着。额骨左侧见两条大小分别为3.O厘米×0.1厘米、4.O厘米×0.1厘米骨质划痕。左眶骨外缘见一长2.0厘米×0.3厘米骨折线,骨折断端分离;左眼眶内壁及鼻骨大部缺失,上颌骨额突缺失,整体内陷与面颅分离。牙齿大部松动,其中有十颗牙齿缺失。颈项部:颈部与六、七颈椎平面与躯体分离,断端皮肤创缘较整齐,局部可见多个皮瓣形成。胸腹部:胸腹部外侧皮肤腐败发黑,散在大小不一、深浅不一孔洞状破口。左胸部腋前线第三肋平面见一1.9厘米×1.2厘米创口,该创缘较整齐,创角一钝一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探查创道深达胸腔。左胸外侧壁从上至下见两处纵行创口,大小分别为:15.0厘米×3.O厘米、14.O厘米×3.0厘米,以上创口创角锐利并可见拖刀痕,创缘较整齐,创腔未见组织间桥。自胸部正中胸骨柄处至腹部下缘见纵行一巨大创口致腹腔脏器暴露,该创口胸部一侧创角锐利,腹部一侧软组织腐败严重致创角界限不清,创缘较整齐。左腹部见三处大小分别为13.O厘米×2.2厘米、9.O厘米×3.2厘米、3.3厘米×1.3厘米创口,以上创口创角较锐利,创缘较整齐。右胸壁外下侧及右腹部外侧18.5厘米×3.O厘米范围内散在多条纵行皮肤切划伤,局部深达皮下。背臀部:局部皮肤缺失,并可见散在大小深浅不一孔洞样破口。四肢:左大腿前内侧见一27.O厘米×5.0厘米创口。左小腿自膝部内侧至近内踝处见一巨大创口。右大腿前内侧自大腿根部至膝部内侧见一巨大创口。右小腿自膝部内侧至右内踝处见一巨大创口。以上创口创角较锐利,创缘较整齐,创腔未见组织间桥。会阴及外生殖器:肛门处见一木棒插入(该木棒总长32.5厘米,插入长度为26.5厘米)。阴茎于根部缺失。死者多发性颅骨折,范围较大、形态不规则,该损伤可由钝性物击打形成。死者全身散在深浅不一软组织裂创,各创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创腔未见组织间桥,其中左胸部创口探查致肋骨骨折且深达胸腔致左肺上叶破口,以上创口符合锐器创伤的损伤特点,可由锐器刺切形成。根据尸体损伤、腐败情况结合现场蛆虫生长情况及胃内容物情况综合分析,推断死亡时间距尸体检验(2015年5月4日)5天左右,距最后进餐时间2小时左右。死者生前或者死后有遭受他人钝器击打头部、锐器切割颈部、刺切器刺切胸腹部等行为表现,但因尸体高腐,上述之致死因素致死可能性不排除或确认,故死者死因不明。鉴定意见:未知名男尸死因不明。4、毒化检验报告证实,死者胃内容物中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5、DNA鉴定书证实,(1)现场石头上血迹、汽车坐垫上血迹、纸板上血迹、带血树叶上血迹与死者肋软骨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5.37×1022。(2)现场黑色挎包拉链上粘附物、电缆井西北侧地面烟头、尸体南侧地面多处烟头、毛巾血迹、人体左耳、疑似男性性器官组织与死者肋软骨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28×1022。(3)现场尸体南侧地面一处烟头与金主星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5.19×1017。(4)死者与钟某2的母亲牟师荣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5)金主星血样与朴彩金血样、金某1血样符合双亲遗传关系,亲权指数为1.55×1010。6、监控视频证实,(1)2015年4月27日21时35分许,金主星赤裸上身,右脚跛行,左手提浅色衣物,进入红土地转盘旁久宏超市。21时41分许,金主星从超市走出,浅色衣物搭在肩膀上,左手握购买的刀具。(2)2015年4月28日1时许至7时许,金主星来回通过红土地转盘旁附近红绿灯路口,共计有10余次。7、超市销售流水单证实,2015年4月27日21时37分,红土地转盘旁久宏超市员工周得翠同时销售了巧媳妇钢塑柄弯头果刀王一把,售价18元;金达剪刀一把,售价3.5元;启子(螺丝刀)一把,售价2元。8、证人钟某2证实,死者是其弟弟钟某3。钟某3在1985年左右因父母离婚随父亲生活,2012年因父亲去世后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没有回家。9、证人叶某,4、刁某,4、陈某某、戴某,4、刘某某、文某2证实,2015年5月4日10时左右,文某1带领叶某,4、刁某,4、陈某某、戴某,4、刘某某在红土地立交桥下转盘中间修剪枝叶,大家发现地上有一具腐烂了的尸体,肚里是烂的,生了很多蛆,头被一块布遮着。叶某,4就报警了。听说这个花坛里面有两个叫花子居住。10、证人周某,4、曾某,4、王某、陈某、张某,4、熊某,4、豆某某、陈某某、唐某,4、韩某,4证实,2015年3月份左右开始在渝北区红土地立交桥下转盘附近看到一个流浪汉,该流浪汉平时住渝北区红土地立交下面两个花坛之间的人行横道上,身高1米7几,体型偏胖,有一只脚有点跛,身上有多处纹身,腹部纹了罗汉,说普通话。在5月1日左右就没有再看到这个流浪汉了。大约在5月前几天,这个流浪汉就消失了。11、证人金某3、朴某,4、金某4证实,金主星是金某3、朴彩金的儿子,金某4的弟弟。金主星于1992年9月的一天早上离家出走后一直没有回家。12、被告人金主星供述,他曾住在红土地立交桥下人行横道旁边。有一天,他看见一名男子睡在交桥下转盘中间的地方,就起了杀死这名男子的冲动。他在附近搬起一块长约四五十公分、不规则的石头砸这名男子的脸,这名男子想站起来,他用左手抓住这名男子的头发,右手掏出一把十来厘米长的水果刀,不停的割这名男子的脖子。过了一会,这名男子没有反应了。之后,他用水果刀不停的捅这名男子的头和上身,划开这名男子的肚皮,并将生殖器割下来丢在附近地上。之后一两天里,他又去过这名男子的尸体处,用水果刀将这名男子的头割断,挖出两个眼睛,割掉一只耳朵,扔在附近地上。用螺丝刀不停刺这名男子的头部,把螺丝刀扔在附近地上。还用一根三十公分左右的树枝,插进这名男子的肛门内,仅有几厘米留在外面。他用的水果刀长约十几公分,刀刃有点弯,螺丝刀的柄是黄色塑料的,一头是平头纹一头是梅花纹,都是在红土地立交转盘附近的一家小超市买的,刀花了10多元,螺丝刀花了两三元。13、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证实,死者钟某3的身份情况。

二、2015年5月3日晚,被告人金主星流浪至重庆市北部新区火车北站南广场内,见流浪者刘某(被害人,殁年19岁)正在广场长凳上睡觉,趁机用条石及木棍猛击刘某的头部,又将刘某拖至附近绿化带内,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其胸部、划开腹部并割下其生殖器。作案后,金主星携带折叠刀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系被棍棒类钝性物体击打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5月4日7时许,群众发现刘某的尸体并报案。同月7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将被告人金主星被抓获,当场从金主星身上查获作案所用折叠刀一把。金主星到案后对杀害钟某3及刘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金主星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4日7时许,付再华报警称,当日早晨出门晨练,途经重庆火车北站城市广场靠近泰山大道东段转角处附近,发现草丛中有一具无名男性尸体,遂报警。同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查看“5.4”案件犯罪嫌疑人视频后经摸排,于2015年5月7日10时30分左右在北碚区同兴镇跳蹬将犯罪嫌疑人金主星抓获。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证实,现场位于重庆市火车北站南广场南侧的城市广场内,在广场西侧绿化带内见一片树林,林中小路的东侧入口处地面见一处血泊,面积0.1米×0.1米。在小路北侧见一具男性尸体,尸体上身穿一件蓝色棉服,下身穿一条蓝色牛仔裤,腰带和牛仔裤拉链均被打开,尸体腹部至裆部见一条创口,生殖器缺失。尸体附近地面上见一男性生殖器。在小路入口往东9米范围内的石砖路地面上见一条呈连续性线形擦拭血迹。在9米至18米范围内石砖路上见多处断续的擦拭血迹。在石砖路面上距树林内小路入口35米处为4个正方形花坛,花坛西侧凳子木板上见一处血泊,面积为0.5米×0.2米。在凳子上由西向东第二和第三块木板之间缝隙中见一颗牙齿,牙齿距凳子西侧边缘0.2米、距南侧石台0.9米。在花坛西侧地面上见一处血泊,血泊面积0.6米×0.7米。从血泊位置往西7.5米范围内地面上见一条呈连续线性擦拭血迹,血迹旁边地面见减层擦拭痕迹,附近地面上见一颗牙齿。附近草地上见一块条石,条石长0.6米、宽0.15米,条石上见多处血迹。花坛南侧2.3米处草地上见一根长1.6米的树枝,树枝东侧顶端沾附有血迹。花坛周围的石砖路面上和草地上共提取烟头17枚。草地南侧灌木丛上见一个蓝色“李宁”牌的双肩背包,背包背面见大量血迹,背包内有身份证1张(刘某,500382199601031938)等物品。背包旁灌木内地面上有灰白色条纹长袖棉服T恤1件、沾附血迹的蓝色人字拖1双、黄色布袋1个、粘附血迹的可乐1瓶、打火机4个。4、毒化检验报告证实,男性死者检出乙醇,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5、病理学检验报告证实,刘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弥散性轴索损伤,桥脑点状出血,脑水肿,脑淤血。6、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检验情况如下:(1)尸表检验:右颞枕部见10.2厘米×1.5厘米头皮挫伤伴肿胀,右顶枕部见2.7厘米×2.4厘米散在皮内出血。右耳廓后侧见1.2厘米×0.3厘米表浅裂创,右耳垂前侧见1.7厘米×0.2厘米表皮剥脱。右下唇见3.5厘米×2.2厘米粘膜下出血,右上唇见1.2厘米×0.4厘米粘膜下出血,侧颊粘膜见1.4厘米×2.2厘米破损,部分牙齿缺失或折断,下颏处5厘米×0.8厘米裂创,深达骨质,该裂创创缘不整齐,创周见挫伤带,创腔内见组织间桥,左胸部第2—5肋胸骨旁线至腋前线处见1.5厘米至2厘米不等8处创口,以上创口特征均创缘整齐,外侧创角较锐、内侧较钝,钝边宽0.1厘米,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除左上方创口深达皮下外,其余创口均深达胸腔。右肩背部20厘米×4厘米范围内见散在表皮剥脱,背部下方见18厘米×1O厘米片状表皮剥脱,腰部下方正中见O.8厘米×0.7厘米表皮剥脱。腹部至会阴部见35厘米×14厘米巨大创口,其中见肌肉、肠管及部分阴茎海绵体外露,创缘较整齐,创缘边见多个细小皮瓣,左腹部创缘边见7.1厘米×0.4厘米表浅裂创,右腹部创缘边见5厘米×0.1厘米、7厘米×0.1厘米两处表浅裂创。尸体旁有已分离的阴囊及部分阴茎,与尸体的会阴部阴茎海绵体残端完全对合。解剖检验,见头部左颞部及右颞部广泛帽状腱膜下出血,左侧颞肌少量出血,右侧颞肌广泛出血,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右侧顶骨后下方、右枕骨、右颞骨见多条骨折线。左侧2、3、4肋骨于锁骨中线处见骨折,肋骨断面平整,左侧胸腔见200毫升血性液体。气管及双侧支气管见血性泡沫。左肺上叶胸肋面见三处新鲜破口。死者头面部的损伤均表现为外轻内重,创周组织挫碎不明显,符合具有一定质量、表面较为光滑的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现场的木棒可以形成头面部损伤。死者左胸部第2-5肋胸骨旁线至腋前线处见1.5厘米至2厘米不等8处刺创和腹部及会阴部的损伤,单刃刺器可以形成。右背部及背部的损伤,躯体在地面上拖擦可以形成。根据尸温变化规律,结合尸僵、尸斑等尸体征象推断,刘某死亡时间距第一次测量尸温时间(2015年5月4日12时50分)12小时左右,距最后一次饱食2小时以上。鉴定意见:刘某系被棍棒类钝性物体击打头面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7、DNA鉴定书证实,(1)现场背包拉链上擦拭物、木棒上血迹、条石上擦拭物、地面血迹、可乐瓶瓶口粘附物、背包上血迹、死者龟头擦拭物与死者血样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5.37×1026。(2)现场烟头、条石破角处粘附物与金主星DNA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5.19×1017。(3)从金主星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刀刃上提取到死者刘某的DNA,刀柄处粘附物为混合基因型,在上述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中能找到金主星、死者刘某血样所有基因型。与刘某血样在D8S1179等16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5.37×1026。(4)死者血样与袁德芳血样单亲遗传关系不排除。8、证人袁某,4证实,刘某是她和前夫刘某某的儿子。刘某从四五岁起就跟着他爷爷汤某某在重庆江北居住,很少回合川老家,她基本上没有管过刘某。她最后一次见到刘某的时间是2014年10月,之后没有见过刘某。9、证人付某,4证实,2015年5月4日7时许,他走到城市广场靠近泰山大道东段转角处附近,看到右手边小树丛上有一个深色的双肩包和一件深色的外套,背包里面有几件烂衣服,背包上有血迹。他沿着小路继续走了十几米左转,又走了十几米后,发现草丛中躺着一个人,地上有血迹,这个人腹部有十几公分的刀口,肉都翻出来了。离尸体大概二十米远的位置,有一个已经打烂了的木棒和一个被搬移过的石凳。石凳上有血迹。石凳与尸体之间的路面上,有拖移的血迹。他怀疑这个人已经死亡,就打电话报警了。10、被告人金主星供述,他在红土地立交转盘杀人后因害怕被警察抓住就离开那里四处流浪。几天之后的一个晚上,他看见一名年轻男子头朝公路方向脚朝火车站方向侧睡在火车北站公园广场树下的一张凳子上,头下垫着一个黑色背包。他双手搬起一块五六十公分长的条石用力砸中年轻男子头部侧面,这名男子头部偏了一下,他感觉年轻男子没有死,又用一根长约1.8米的木棒用力打击年轻男子的头部和颈部,木棒被打断了,年轻男子还在喘气。因怕有人经过,用双手把年轻男子拖到附近几十米远的树丛中。随后,从身上掏出折叠小刀,手握折叠小刀连续用力往年轻男子的胸口处捅了几下,解开年轻男子的裤子后,又用折叠刀往年轻男子的肚子划了几刀,感觉年轻男子被杀死了。他把年轻男子的生殖器割下来,扔在了附近的地面上。之后,他将年轻男子睡觉时垫头的黑色背包和砸年轻男子头部的条石都扔进了附近的草丛里。为了逃避警察抓捕,又继续流浪。11、公安机关户籍材料证实,金主星及刘某的身份情况。1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书证实,金主星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主星在流浪期间故意杀害流浪人员,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金主星的辩护人提出金主星作案没有目的和动机的辩护意见虽然成立,但不影响认定金主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金主星杀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本应严惩,鉴于金主星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归案后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金主星的辩护人提出金主星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金主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主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金主星作案凶器折叠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红

审 判 员 张 良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浩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