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242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庆海,该合作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星,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友宜,男,1963年2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孙传珍,女,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严录林,男,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徐友宜、孙传珍、严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徐友宜、孙传珍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4000元;严录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履行的债务部分向徐友宜、孙传珍追偿;徐友宜、孙传珍、严录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泰州市高新区明珠街道鼎盛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660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本院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9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友宜、孙传珍、严录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徐友宜、孙传珍、严录林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通知书、限高消费令、限期财产申报令及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友宜、孙传珍、严录林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商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伯民
审 判 员 郭丽英
代理
审判员 钱 鑫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