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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7261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7261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祥,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陈 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雨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