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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3执1318号

韩丽丽与舟山市翔运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丽丽,舟山市翔运水产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318号申请执行人韩丽丽,女,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舟山市翔运水产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渔市一路187号。实际经营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兴建路52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申请执行人韩丽丽与被执行人舟山市翔运水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舟山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舟普劳仲案字(2016)第1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丽丽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1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舟山市翔运水产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渔市大街166弄16号的土地及厂房已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已向定海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韩丽丽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于2016年10月19日对本院上述调查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3执13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憬

审 判 员  江 涛

代理

审判员  於昭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乐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