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738号申请执行��周本学,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周立桂,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赵金霞,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周本学与周立桂、赵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守林
审 判 员 徐寒军
代理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