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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5738号

周本学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本学,周立桂,赵金霞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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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5738号申请执行��周本学,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周立桂,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赵金霞,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周本学与周立桂、赵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暂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樊守林

审 判 员  徐寒军

代理

审判员  崔鸿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