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93民初177号
申请人:茫崖大哥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花土沟镇集贸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8143170XG。
法定代表人:王增胜,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茫崖鸿骏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栋,该公司经理。
原告茫崖大哥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茫崖鸿骏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茫崖大哥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茫崖鸿骏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金王子牌三用(热洗、凉洗、蒸汽)车一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茫崖大哥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敦煌市风情城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茫崖大哥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茫崖鸿骏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金王子牌三用(热洗、凉洗、蒸汽)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案件申请费1127元,由申请人茫崖大哥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廖海峰
代理
审判员 井 静
人民陪审员 马剑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