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鹏飞 微信公众号“”
杨某与武汉XX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 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鹏飞 微信公众号“”